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普遍存在被拆迁人遭遇人身伤害、房屋被拆迁、偷拆,被拆迁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房屋被偷拆后如何处理?北京冠领动迁纠纷律师表示,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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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二、向检察院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因此,被拆迁人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内司委申诉,要求人大常委向公安机关发出督办函,督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被拆迁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及重婚、诈骗、侵占公司财物,故意伤害等被拆迁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被拆迁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行政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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