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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中规定的这些时间节点要注意!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2-23 14:5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许多时间节点,错过这些节点可能会发生许多法律效果。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总结了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帮助您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存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征收决定公示,您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征收决定公告、救济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了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而且如果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服时,应当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所以,必须要把握好此时间节点,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不满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维权的过程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节点也是需要注意的。

  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司法强拆”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书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复议或诉讼,以中止该类通知书或决定书的效力。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曾超超

  编辑:宗文纲


标签: 房屋征收 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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