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方城市化建设愈发迅速,导致征拆需求与之骤增。近年来,征收方只为快速完工,实际工作大多数都是在规避正式的征收程序。所以就有“以拆违、拆危促拆迁”等词汇出现。今天依旧大家分析一个案例:征收方为快速征收,假借拆除违建之名,将合法房屋拆成危房,然后又改口通知须启动紧急排危措施,要求拆除整栋房屋!
来自湖南某县城的小李房屋被纳入某市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征收范围之内,征收办公室组长首先找到他多次谈话,与其协商安置补偿事宜,但却始终未达成一致,小李也拒绝签约。2019年夏天,征收方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召集大批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对小李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迁。房屋被拆除后小李才被通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征收办的某工作人员:“房子二层是违章建筑,我们是依法拆除!”他拍掉身上的土又说道:“因为拆完第二层,你这个房子就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了,经过现场研究后就决定把第一层也一块拆了。”
小李十分气愤,他认为即便自家的房屋二楼是违建,征收方也不能一声不吭的就强拆。之前明明只字未提拆违建,为何偏偏在自己拒绝签补偿协议后突然来拆违建。对方这种做法明显就是想拆整栋房屋,所以故意在拆违建的时候将合法的一楼弄成危房的状态。于是满腔怒火的小李收集证据清单,拟写诉状,直接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并请求法院判决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方始终主张是在拆除小李房屋时,发现拆完二楼的违建后一层的房屋具有很大安全隐患,所以才实施排危措施,这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没有损害小李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征收方既没有书面通知和催告,也没有公示公告所谓“程序”,更不用谈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了,而是自行召集社会上不明身份人员实施强拆。所以拆除违建的这一行为,征收方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首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和第44条要求:“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不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或者提到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单位能够依规申请法院及相关有权部门强制性拆除。”
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征收部门不得实施暴力、逼迁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小李的房屋在征拆的范围之内,理应按照征收拆迁的正常程序。且小李房屋并非危房,建筑结构、质量无任何问题。小李房屋之所以变得面目全非,是由于征收方不修边幅的拆除作业所导致的。因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房屋就遭到破坏性拆除,之后却又被认定成危房,反而遭到强制拆除,这无非是在创造条件,以排危之名,行拆房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请求,也确认了征收方的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朱嘉琪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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