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大部分老百姓都有这样一种想法:“征收我们的土地房屋是一件好事,和我们签协议的都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他们怎么会欺骗我们呢”,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并没有考虑太多,即使他们知道签下字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权利,还是选择了直接签字。
可是很多拆迁户签完字后才发现不妙,“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之后打电话联系冠领律师说想要反悔。面对这种情况律师也很无奈,一般而言拆迁协议的签订就意味着你同意补偿的金额数,同意房屋被征收方拆除,除非协议中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又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否则拆迁户就只能默默忍受了。
今天,冠领律师就带你看看拆迁协议中拆迁人可能给你设些什么陷阱?
第一,空白协议。所谓的空白协议,简单来说就是在协议内容没有填写或者没有完全填写的情况下要求被拆迁人签字。一般拆迁人会拿着空白协议假意和拆迁人谈补偿方案,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时就让被拆迁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表明协议内容的填写会按照口头协议确定。
第二,口头协议。就是对于补偿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口头上达成一致,但不签书面协议。实践中很常见的是部分补偿是书面确认的,而其他补偿则是口头约定。
第三,协议收回。就是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后,拆迁人以要请领导审批、拨款、办理分房手续等为由,将协议收走。
第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协议。经常会收到这样的电话咨询:“房子被拆了很久了,可是补偿款还没打给我们”,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问当初签协议时有没有约定什么时间给钱,如果超期有什么后果。其实关于协议的履行期限一般都会约定好,但关于违约责任却很多体现。对于这样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征收方不按照协议履行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将补偿款与利息一并要回。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期限等事项,那么很可能拆迁户等多年都住不进安置房。
即使被拆迁人认为上述行为不规范,但或是出于对权威的恐惧、或是相信拆迁人不会欺骗自己,而同意了拆迁人的上述行为。律师在此要提醒朋友们注意: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对于空白协议来说:拆迁人可以随意填写协议,而被拆迁人又难以举证协议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对于口头协议来说,拆迁人有很大的可能不会履行,因为被拆迁人没有办法证明拆迁人曾经对补偿进行了承诺,即使有的被拆迁人想通过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但是实践中要成功举证也有难度;而补偿协议直接记录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维权的证据之一,如果被拆迁人的协议一旦被收回,维权就比较困难了,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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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征收过程中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宜要多加谨慎,如果遇到了上述问题无法解决,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撰稿:吕德祥
编辑:宗文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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