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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四大原则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4-09 11:10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为发展国民经济,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城市、农村开始拆迁,包括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待,许多人因为对项目的了解知之甚少,从而无法准确拿捏项目的好坏,促使拆迁改造项目的进行中发生众多的矛盾和纠纷。今天冠领律师将从法律层面,为大家科普,拆迁必须遵守的四大补偿原则,条条都跟您相关,您可要看清楚了。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因此凡是说要先搬迁后补偿的,都是违法的,其目的往往是拆了老百姓房子,加速拆迁进程,又或者让老百姓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自己掌握充分的主动权进而施压,压低补偿款。被拆迁人自身一定要坚定这一原则不动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拆迁双方就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然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双方需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对协议中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这些事项均完成,才算是满足了“补偿在先”这一原则的要求。

  二、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如果您的拆迁款的房屋均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那么肯定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果碰到了这种情况,您要及时进行维权。

  三、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不仅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当事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四、拆迁户对货币补偿、房屋调换自由选择的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在实践中,如果拆迁户的房屋价值比较大的话,拆迁户也可以选择即拿拆迁款,也要小一点的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迁时不顾拆迁户意见,强行安排拆迁户拿钱还是拿房屋的话,这是违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遇到征收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该怎么办?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国家是有法律明文规定。政府不执行国家规定标准,侵犯了村民们的合法权益。村民们因此对补偿决定不服,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当您遇到拆迁问题前期进行咨询的时候,您需要准备和提供的相关材料有:房房屋所在地的房价水平、房屋征收用途、房屋征收公告、房屋评估报告、土地性质(国有/集体)、房屋全景图片等。如您遇到相关房屋拆迁或征收问题时,您可以联系北京冠领的专业征收律师,进行维权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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