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郑州市某区人民政府对三原告房屋拆迁的行为违法。”随着庭审后的一纸判决,李先生兄弟二人和母亲(以下简称李家三人)内心的无助和失望终于得到一丝安慰。
究竟发生了什么呢?这还要从李家的房屋说起。
深夜被拆迁 报警未解决
李先生家的房屋位于河南郑州某区,是早些年由父亲组织建起来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划入征收范围,但补偿不合理,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李家三人觉得房子的事儿也不是小事,本打算再和对方商量商量。可是,一天凌晨该房屋突然被拆掉大半。面对住了这么久的房屋一夜之间变为一片废墟,李家三人内心的愤怒和心痛无法抑制,便立即报警,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警方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李家三人失望极了。
报警得不到处理,李先生向相关单位递交了《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郑州市某公安分局调查后给予了书面回复——此次拆迁是郑州市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在规划区内的政府行为。于是,李家三人共同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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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街道办均否认 村民小组拆迁谁担责
庭审中,该区政府认为,该房屋拆迁行为不是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所为,李家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区政府拆除;而该街道办则认为,街道办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拆迁的法定职权,拆除行为是三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决议并实施,双方均请求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第三人村民组认为,村民组城中村改造是依照市、区相关规定及工作部署进行的,因个别户不签协议,影响安置区开工,损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村民组是按规定进行的拆除。
区政府和街道办认为和自己无关,那是否就真的没有关系呢?村民小组按规定进行拆迁,责任谁来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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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调查取证,任律师认为:
首先,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一系列文件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另郑州市某公安分局对李先生作出的《关于申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的回复》中,也表明此次拆迁系该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规划区内的政府行为。由此可以表明,该区政府是此次拆迁工作的主体。
其次,虽然该村民小组认为李家三人迟迟未搬迁,拆除行为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且由村民会议决议后委托某建筑公司进行的拆除,但是村民组的拆除行为无法律职权,不符合法律程序,该拆除行为应认定违法。
与此同时,庭审过程中,该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提供“未实施房屋拆除行为”的相应证据,所以,其主张并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为,该村民组实施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这才有了让李家三人苦尽甘来的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三原告房屋拆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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