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胜诉案例 > 强制拆迁 > 正文内容

冠领房屋拆迁赔偿维权律师代理广东茂名确认拆迁违法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7-17 11:58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杨女士的父亲在1993年取得了广东省茂名市某区一村庄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了80平方米的房子,2005年因其自家房屋老旧,重新申请了60平米建房用地,并得到批准,之后建设了61.99平方米的房屋。父亲在2011年去世后,杨女士和家人一直居住于此。

  由于某建设项目的需要,杨女士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2019年11月19日,在没有对杨女士进行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当地区政府对杨女士的房屋实施了拆迁,给杨女士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女士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其不是案涉征收项目的负责主体,也不是拆迁杨女士房屋的主体,本案责任主体应该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某开发区管委会。该开发区管委会在庭审中也主动揽责,称它才是项目的负责方和拆迁的实施方。


图片来源于网络

冠领律师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区政府是对涉案房屋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的主体,而某开发区管委会只是区政府的下级部门,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职权。即使其依据区政府的行政命令在本案征收程序中实施了征收行为,包括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具体工作,但其都应视为是区政府的委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在案涉征收工作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均应由区政府承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既未作出责令交出决定,也未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下,自行拆迁杨女士房屋,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最终,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广东省茂名市某区政府拆迁杨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张华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标签: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

立即咨询

>

联系我们

拆迁问题 免费咨询

  • 400 8787 666
  • 100052
  • 69576000@qq.com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5层

法律咨询电话: 400-8787-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