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某县政府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胜诉结果: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拆迁刘某房屋行为违法
刘创和刘能是父子,其家庭分得宅基地一处,位于河南驻马店市某县,登记使用权人为刘创。因父子关系紧张,刘能结婚后在该处宅基地单独建设房屋一处,与父亲分开居住。后该处宅基地被某县人民政府纳入棚户区改造动迁范围。
父亲刘创很快就跟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但刘能不同意补偿标准没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在此情况下,当地征收部门将宅基地上的全部房屋予以拆除。刘能不服,委托冠领律师代理维权,起诉确认征收方拆迁自己居住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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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在法庭指出:虽然父亲已经同意拆除房屋,但儿子尚未同意,征收方无权拆迁儿子所有的房屋。原告刘能与父亲刘创分开居住,原告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征收方实施的拆除行为会对原告的居住权益、室内物品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因此刘能与案涉拆迁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相关利害关系人未主动交出房屋的情况下,征收方未经法定程序即实施了拆除,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依法审理,认同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拆迁行为违法。(文中姓名为化名)
本案代理律师;刘亚飞、车欣
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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