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村的一名村民,在结婚前,他多次尝试向乡镇和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分配宅基地建房,但一直没有获得批准。无奈之下只好在父母的宅基上盖了一栋新房用于结婚使用。
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居住的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父亲名下。刘先生的房屋建成后也多次尝试办理房屋产权证,但一直没成功,最终无奈只好先住了进去。本以为可以过安稳日子,但没想到2019年年初这里被划入征收范围让问题复杂起来。
补偿标准公布后父子二人都不满意,都没签补偿协议,但征收方三番五次前来做说服工作让年迈的父亲精神防线逐渐崩溃,尽管刘先生再三劝阻,但父亲还是忍不住去签了字。这下就只留下刘先生自己独自坚持,而且他手上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房产证,心里非常没底。
父亲签字后征收方的态度变得非常强硬,不仅丝毫不给他提升补偿还声称其实他们已经可以合法拆迁他的房屋了,只是为了照顾他才让他先签字同意。刘先生自己的房屋是新盖的,结构、装修各方面都花了不小的成本,现在的补偿实在让他无法接受。僵持了数日后,大量人员和挖机开进宅子,强行将刘先生的房屋夷为平地。无奈之下,刘先生选择请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维权。
冠领律师介入后详细查看了刘先生父亲签订的补偿协议,发现协议上明确了拆迁房屋为他父亲房产证登记的房屋,不包含刘先生自己建设的房屋,也就意味着对于刘先生建造的那栋房屋尚未获得任何人的同意去拆除,于是冠领律师选择以当地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县政府方面在法庭上辩解称:原告不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案涉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上登记的都另有其人,不论是土地还是房屋都不属于原告所有,因此原告对本次拆迁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冠领律师随即指出:根据刘先生父亲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显示,刘先生自己建造的房屋并不在协议范围。刘先生成年后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但申请宅基地一直未获得许可,只好利用父亲空余宅基地建房,建造的房屋公认是刘先生所有,而且在征收方的调查登记表上也显示该房屋属于刘先生所有。
同时,原告刘先生与父亲分开居住,原告是自己建造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其个人生活所需物品及部分财产都存放于房屋内,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也会对原告的居住权益、室内物品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刘先生与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
最后,被告组织拆除行为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利害关系人未主动交出房屋土地的情况下,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即实施了拆除,其拆除行为应认定违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细致梳理,认同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拆除刘先生房屋行为违法。
当拆迁纠纷遇上产权不清,往往让问题变得难上加难,刘先生选择不签协议,而他恰恰既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这让拆迁方看到拆迁的可乘之机。冠领律师通过细致的法律梳理,从本质上发掘出刘先生与拆迁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为案件取得胜诉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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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马佳斌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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