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南濮阳清丰县开展征收工作,王先生的一栋厂房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由于在拆迁过程中,王先生不满意拆迁方的补偿条件,双方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该厂房王先生已经营使用多年,期间从未收到过任何处罚决定书。在2019年5月,征收部门组织人员将该厂房拆迁,王先生不服,委托冠领律所代自己维权,起诉到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法院判决确认拆迁违法。
在庭审上,被告乡政府辩称:
拆迁行为是因原告王先生未履行征收方对其作出的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而对该基础行政法律行为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征收方是当然的执行机关,具有依法拆迁的法定职权,且拆迁行为严格按照拆迁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内容展开,程序合法。
面对被告征收方的辩解,冠领律师代王先生指出,该地并没有进入乡村建设规划,在此地建房并不需要审批,也就是未办理审批不代表就是违建,征收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明显不当。征收方在2019 年4月2日向原告王先生送达违建认定通知书前未告知听证的权利,侵犯到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征收方没有保障被拆迁人的诉讼异议权利,程序违法,故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撰稿:蒋 凯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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