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就是一纸文书,但对拆迁户来说意义重大,几乎是未来财产的晴雨表,补偿,可能后半生无忧,补偿缩水,可能后半辈子颠沛流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需要行政律师发挥巨大作用。
《真实案例》
原告贾某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拥有自己的合法房产。因集宁区幸福路轴承厂道路施工需要,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3年2月10日,被告作出“关于幸福路轴承厂桥头道路建设施工需要的通告”,征收实施单位也于同日作出相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然而,征收实施单位尚未与贾某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给贾某。贾某对该决定书不服,遂于7月28日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走投无路之下,原告贾某选择向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周旭亮律师接受了贾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周某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说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的作出通常与被征收人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然而,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的普通大众难以发现其中的疏漏。本案中,周旭亮律师在阅读了大量案件材料之后,凭借的办案经验发现了房地产价格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援引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论证,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原告贾某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行政相对人的维权行为提供了借鉴。同时,也能督促行政机关遵循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打造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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