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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9 17:22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就是一纸文书,但对拆迁户来说意义重大,几乎是未来财产的晴雨表,补偿,可能后半生无忧,补偿缩水,可能后半辈子颠沛流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需要行政律师发挥巨大作用。

  【真实案例】

  上诉人李某二人系山东省菏泽市丹阳办事处姬庄社区党庄的居民,拥有合法的房屋。2013年6月5日,被上诉人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2-2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加以公告,上诉人的涉案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被上诉人遂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李某二人不服,于2014年1月6日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决定。上诉人向定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二人故委托北京冠领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周旭亮律师的努力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重新审理。

  【本案说法】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即对D1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法律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二人通过行使上诉权,获得了公平审判的机会,昭示我们应该并且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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