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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限期腾地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8 15:4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就是一纸文书,但对拆迁户来说意义重大,几乎是未来财产的晴雨表,补偿,可能后半生无忧,补偿缩水,可能后半辈子颠沛流离。因此,在拆迁过程中,补偿需要行政律师发挥巨大作用。

  《真实案例》

  冯某在湖南省汉寿县龙阳镇新街村冯家湾组合法拥有房屋和养殖鱼塘。2014年9月,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对冯某下达《限期腾地通知书》,冯某不服该决定,且未在期限内腾地,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将冯某的养殖鱼塘和房屋拆毁,冯某不服,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该法院判决确认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违法,因此,冯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因此不予立案。冯某对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战敏律师协助其上诉。两位律师认为,汉寿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既然已经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冯某又因违法行为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起诉请求行政赔偿实乃天经地义,汉寿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于法无据,因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裁定,撤销汉寿县人民法院相关裁定,并指令其予以立案。2016年5月3日,冯某收到了汉寿县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上诉诉求得到支持。

  本案说法:

  本案中,在周旭亮、任战敏两位律师的协助下,冯某决定向上级法院上诉,由上级法院为其主持公道,最终获得赔偿。本案提醒各位,行政赔偿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对公民造成侵害时的一种补救,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容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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