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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齐全的住房被村民会议决议后拆迁,冠领律师剥丝抽茧找出责任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9-23 10:42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李先生和母亲住在拆了大半的房子里,这样的日子已经持续了数月之久,一切还要从村里土地被征收说起。李先生和母亲住的房子是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土地证、建房证都有,因区里推进城中村改造项目,李先生住的房子被纳入拆迁范围。本以为房子手续齐全,地理条件优渥,按照国家的拆迁规定,拿到补偿款后,肯定能改善现在的生活条件,让母亲安享晚年。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谈及补偿时,给予的补偿远低于相关规定,李先生一家便没有和任何单位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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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村里有没签补偿协议房屋被拆迁的例子,为了防止房屋被拆迁,李先生通过同村的村民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和任战敏律师取得联系后,任律师建议李先生先申请财产保全,万一房屋真被拆迁,也能通过警方的调查结果确定拆迁主体。

  申请财产保全后的数月风平浪静,一天凌晨三点左右。李先生一家被机器轰鸣声吵醒,一开门李先生就看见眼前有几百号人和挖机、铲车。工作人员将李先生等人拉到一边后,便开始对房屋进行拆迁。

  看着满地的废墟和掩埋的家具,李先生的母亲差点气昏过去。安顿好母亲,李先生赶紧和任律师取得了联系。随后,任律师迅速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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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提出两点理由,意图推托责任:

  1. 被告认为房子是李先生父亲的,李先生等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2. 房子是村民会议决议后,委托拆迁公司拆的,与某办事处和某区政府无关。

  针对被告观点,任战敏律师指出:

  一、关于三位原告(李先生兄弟和母亲)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父亲死亡的医学证明以及原告的相关户籍材料、《公证书》等可以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且并无其他继承人,该房屋是原告通过合法继承得来;

  二、关于被告所说的房屋由村民会议决议后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与某办事处和区政府无关的问题,质证如下:

  1. 郑州市政府作出的关于城中村改造的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各区政府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项职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某区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涉案房屋所属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城中村改造工作,下属的某办事处还成立了某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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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再结合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的《关于申请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的回复》中的记载,以及村民决议等内容可知,涉案房屋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被村民决议委托的拆迁公司拆除,而该项目由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具体管理和实施,其改造主体正是某区政府;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以某区政府为被告,第三人某村委会委托实施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区政府承担;

  4.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中,被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拆迁行为合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拆除程序,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综上,该拆迁行为违法。

  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被告无言以对。最终,法院判决:依法确认被告某区政府对三原告拆迁的行为违法。这份判决并不是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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