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贵州省某自治县的村民,自家房屋位于道路边上,当地经济虽不是特别发达,倒也安居乐业。他本以为会像自己的长辈一样,久居于此,可当地的征收项目改变了这一切,更让杨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房子竟会被征收方拆迁......为什么会这样?征收方会有怎样的说辞?杨先生的维权之路又要怎么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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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说,自己的房屋在村里的一条道路旁,是合法建起来的。因为当地水库工程建设,这所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可是补偿极不合理,自己和家人不同意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后来,镇政府以及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人员拆除了该房屋。杨先生从来没想过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于是决定通过法律讨一个公道。
经过当地村民介绍,杨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周律师和林丽丽实习律师对当地的征收项目和杨先生的房屋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分析,随后接受了杨先生的委托,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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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该镇政府认为:
一、该自治县水库工程建设以灌溉为主,兼顾灌区内城镇及农村饮水、工业园区供水,能解决当地4个乡镇30个村所属的22075亩耕地灌溉用水问题,兼顾解决灌溉区44260人安全饮水问题,是得到上级部门批准的合法项目。
二、杨先生所说的“补偿安置极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严格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及当地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大多数移民户都已经签订协议,只有少数村民没有签,不签的原因是由于这部分村民提出的要求不合法不合理。
三、杨先生已经对房屋等实物指标进行了签字确认,拒不搬迁,对项目推进和库区按期蓄水带来了严重影响。
四、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委办公室下发文件成立了水库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镇政府只是成员单位之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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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的说法看似有理有据,实则不然。两位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同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由此可见,该县政府、镇政府拆除杨先生房屋不具有行政执行权;
其次,该县政府、镇政府自行拆除杨先生房屋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程序违法;
最后,该镇政府声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而镇政府作为县政府的下级行政机关,涉案项目工程在其管辖区域范围之内,且其实际参与了对杨先生房屋的拆迁,因此,二者作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确认该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该镇人民政府拆迁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杨先生的权益得以维护,也为接下来的赔偿问题做了有效铺垫。
撰稿:龙艳艳
类型:C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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