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胜诉判决:
李海(化名)系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某村村民,在村里集体土地上建有房屋一处,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9年,漯河市政府发布《关于对某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请示》。时隔11年,2020年源汇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向李海送达《关于某项目遗留房屋征收补偿的通知》,限期李海等几户人家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于2020年3月11日前腾空房内物品交房,逾期指挥部将委托相关单位拆除房屋。
李海不同意交房,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此案。2020年3月12日,李海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冠领律所张念纯、邢东朋两位律师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拆除李海房屋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辩称,李海所在村十余年来只有几户没有签协议,导致不能实现全面的城中村改造,其他村民极其不满,强烈要求拆除未签协议村民的房屋。指挥部是基于村民意愿实施的,拆除行为具有正当性,被告还拿出了《某村代表会议关于对极少数被拆户实施强制拆除的决议》(以下简称《强拆决议》)。
针对被告的辩解,两位律师认为:
1.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 村民代表并无任何权限对原告的私人合法财产作出《强拆决议》,其也不是法律规定的作出拆除决定的适格主体,并且在决议上签字的村民有几位已经去世多年,没有证明力;
3. 被告的内设机构某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不具有作出《关于某项目遗留房屋征收补偿的通知》法定职权,且作出程序、送达程序均违法;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即使被拆迁户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也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若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对涉案房屋所有人未安置补偿、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政府于2020年3月12日对原告某村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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