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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拆违决定案例-违建限期拆除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27 18:1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受极低的补偿的情况。

  《真实案例》

  原告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场北村张异宅3-1号合法拥有房屋。2014年9月,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庙行镇人民政府接到举报后对原告房屋进行了检查,认为原告未经审批建造的38.27平方米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责令原告限期拆除,原告不服,委托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于2014年12月24日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该案2015年1月23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拆违决定之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为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撤销被告相关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原告李某胜诉。

  本案说法:

  本案与前述案件为关联案件,二原告是母子关系。显而易见,本案也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执法程序的表现。通过这两个案件提醒大家,陈述、申辩权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人人皆得为自己辩护,人自己才是自身利益的Z密切关系人,若当事人没有机会表达,行政机关又怎知事实真相与个中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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