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大拆迁套路,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受极低的补偿的情况。
《真实案例》
原告曹某在修武县城关镇西关村合法拥有房屋。2017年8月5日,被告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原告未与修武县西关村南后街的建筑系违法建筑为由,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却并未送达给原告。2017年12月8日,该房屋被修武县人民政府拆迁。原告在2018年2月8日,起诉修武县人民政府拆迁一案中才得知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存在。原告委托北京冠领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周楚强律师向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2017年8月5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2018年7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获得了胜诉判决。
本案说法:
本案中周楚强律师凭借的办案经验,收集证据材料,充分质证辩论,指出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面存在的多处违法之处,Z终的到了法院的认可。这一胜诉深刻体现了程序合法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中的重要性。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不仅能够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益,避免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且减少了行政机关的错误决策,树立政府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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