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周旭亮、任战敏律师代理湖北武汉行政管理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湖北武汉,陈铭、陈松、陈怡、陈燕是兄弟姐妹(均系化名),四人位于武汉市某区的房产是四人共同继承的合法房产,尚未区分房屋产权。征收部门在未尽到法定通知义务的前提下拆除了房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兄弟姐妹一纸诉状将征收部门告上法庭,并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任战敏律师代理此案。最终,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征收部门作出的第25号拆除公告违法。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征收部门作出的第25号拆除公告是否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8月19日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四原告于同月2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月22日,被告作出第25号拆除公告,因四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原告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关于案涉房屋,原告未履行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故原告的建房行为属于越法建设行为、该建筑确属违法建筑。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应由被告依法查处,可以责令改正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因此,第25号拆除公告的作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未超越法定职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针对被告的抗辩,冠领律师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位于武汉市某区的房产总面积共1542平方米,是四原告共同继承的合法房产,尚未区分房屋产权。被告于8月19 日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同月22日作出被诉拆除公告后,于同年10月17日拆除了该房屋两处共计1300余平方米的部分,仅剩下一处四层300平方米的建筑,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起诉前原告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被诉拆除公告,仍未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第二,被告没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未经评估鉴定,未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被告为实现违法拆迁目的拆除原告房屋,拆除公告作为执行该决定的法定程序违法。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第25号拆除公告。
最终,法院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作出的第25号拆除公告违法。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科学合理的程序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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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力珮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董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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