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周旭亮律师代理内蒙古乌兰察布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获得胜诉。
阿城(化名)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了某道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范围内。随后,区政府公示征收公告。紧接着阿城收到了一份区政府委托某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可阿城和征收实施工作人员协商后,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到阿城手中。
阿城不服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便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却遭到驳回。阿城认为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审理,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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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区政府辩称:
自己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还在庭审中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在动迁过程中,房屋征收申请人征收房屋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事实材料。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房屋价值评估严重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 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该房地产评估公司却是由被告单独委托。同时该《房地产估价报吿》中评估师没有签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吿。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的法规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
撰稿:杜智君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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