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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周某某商铺案胜诉某区政府一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14 15:0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周某在集宁区幸福路轴承厂地段有房产一处,房屋一直用于商业经营。2013年1月,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幸福路改造工程通知。2015年7月6日,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对征收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7月9日,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政府进行了通告,周某的房屋属于被征收范围。7月23日,内蒙古集宁中集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周某的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8月14日,集宁区人民政府依据该《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周某对该决定不服,委托北京冠领房屋拆迁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办案风采】
  周旭亮律师收到律所的指定后,立即着手处理本案。在全面收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周旭亮律师凭借自己的办案经历分析证据,发现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不合法。周某的房屋位于繁华路段且属于商业用途,在补偿决定中未得到体现;二、房屋价值评估严重违法,房地产评估公司的选择违反法律规定。
 

  已经握有确凿的证据,周旭亮律师当即拟定行政起诉状,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集宁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

  【案件意义】
  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是由行政机关直接选定,这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据其作出的行政决定自然应当被撤销。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言,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熟悉各种行政程序是必备素养。在征收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为何如此常见的程序会出现错误?这个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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