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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购房合同没房产证的房子被拆,法院判决强拆违法!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9 10:34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我所杨锦涛律师、段慧敏律师,代理广东深圳确认强拆房屋违法案,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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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女士是广东省深圳市居民,在深圳市某区购买了一处房屋,只有认购合同书、购楼证明和购房收据凭证,尚未办理房产证。2019年11月,因深圳地铁线路建设,相关部门欲征收该房屋。就房屋赔偿问题,邓女士与相关部门多次谈判,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将该房屋强制拆除。邓女士不服拆除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当地城市更新局和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强拆行为违法。2020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街道办称:原告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购楼证明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原告对涉案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未经依法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街道办对涉案房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拆除,并未损害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被告城市更新局称:强制拆除行为是被告街道办根据自身管理职能独立作出的行为,与城市更新局无关,城市更新局并未参与具体拆迁补偿相关工作,也未作出强制拆除行为。

  针对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就涉案房屋的补偿问题多次与被告街道办进行谈判,故被告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与原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系本案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第二,被告城市更新局委托被告街道办进行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征收行为一部分,被告城市更新局应属于共同被告。

  第三,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涉案房屋在没有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被拆除,应属违法。被告街道办称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实施拆除,但该条规定是对于补偿决定确定房屋补偿金额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被告街道办强拆行为合法的结论。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部分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0年4月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杨锦涛律师、段慧敏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悦欣


标签: 违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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