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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河南新乡梁女士要求确认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案胜诉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03-29 10:35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梁女士(化名)

  被上诉人:行政部门(统称)

  梁女士本来过着宁静安逸的生活,可是某天收到一份文件后,打破了这份宁静。2019年11月25日,梁女士收到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梁女士申请查处非法占用、征收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梁女士查阅后,不服该报告,她看到文件末尾写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于是,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可是,行政部门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然而,奇妙的是行政部门在2020年1月16日邮寄给梁女士的文书被退回了,原因是未联系上梁女士。后来,其感到又着急又气愤。随后就以行政部门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为由,将行政部门起诉至一审法院。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原行政行为正确,通知申请人审查意见,这种行为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果,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基本一致,法官称,梁女士不服行政复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驳回了她的起诉。

  梁女士不服判决,感觉很是懊恼,但自身又不知道如何解决该问题,遂直接找到冠领律师委托提起上诉。

  庭审上,行政部门辩称,梁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

  行政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属于对梁女士提出的问题所进行的履职行为,并非是行政决定,文件本身不具有执行力,也不可能侵犯梁女士的合法权益。

  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该调查报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邮寄途中虽然被退回,但退回后再次邮寄送达。因此,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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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行政部门的辩解,冠领律师指出,本案中,梁女士的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行政部门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行政部门在合理期限内对梁女士复议请求作出答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依据此规定,梁女士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经二审法院裁定认为,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行政部门已经向梁女士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法院应向梁女士释明,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的梁女士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采信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裁定书:


撰稿:吕金孺
类型:B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董主编
法务:刘悦欣



标签: 河南拆迁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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