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周旭亮律师,代理四川撤销征收决定案,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胜诉!
四川省阆中市的王先生等四人在当地各有一套房屋,都在房子的一层开店铺,平时做些小本生意。2014年,当地以修路为由对四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下发了《征收决定》。但是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没有提及对营业性用房的补偿,并且对营业性用房不予安置商铺,四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决定明显不公平。
四人认为征收部门的这种行为存在问题,修路可能只是征收的借口,此次征收的真正意图其实是搞商业开发。他们不甘心经营多年的小店被拆,并且还得不到满意的补偿,为此下定决心一起维权。他们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委托代理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收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
庭审辩论中被告征收部门称:
此次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味,改善拥堵的现状,配套阆中市火车站周边的道路建设而决定的。根本不是 “为了搞商业开发”。
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相关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调查和公示,补偿方案也曾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风险评估,征收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原告四人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用途均为住宅用地,虽然四人做着小本生意,但并没有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所以无法按照营业用房实施补偿。
面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律师作出如下辩护:
四位原告都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房屋一楼的店面已经营业多年,四人按时交税。
被告作出征收决定时,未明确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具体情况,致使被征收人不确定,属于事实不清。
征收补偿方案虽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是没有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用房。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的部分权利,行为明显不当。
经过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征收决定中认定的征收对象不明确,没有提供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适用法规不具体的部分行为违法。
2.限令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候三十日内,明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补偿方案中明确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办法,并提供用于非住宅房产权调换的房屋。
撰稿:朱嘉琪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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