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4日,马某等11人的房屋所处范围被《房屋拆迁许可证》纳入拆迁范围。该《房屋拆迁证》是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乌达区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核发的。马某等11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被告邮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依法向原告公开关于乌海市乌达区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乌达段淹没区及滨河西区土地收购储备项目二期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复文件、征地勘测定界图、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和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因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给原告作出任何答复。马某等11人遂委托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以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公开职责。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作出了胜诉判决。
土地性质的转变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建设项目的用地等都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程序,并且都要有文件备案。作为与拆迁用地关系紧密的被拆迁人,其当然依法享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这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该案在诉讼的过程中,被告迫于诉讼的压力,自动履行了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也是民告官形式促进作用的体现。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为违法,是对该案的总结,也是对行政机关的否定性监督,使其充分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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