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县古井镇王辛庄行政村高楼自然村拥有一家合法养殖场。但是期间行政机关下发“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建设的征收通知,而高某的养殖场正处于被通知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12月5日,高某依法向发改委申请公开“古井生态创业园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但发改委未给予任何答复。于是,高某找到北京冠领专业拆迁律所律师周旭亮与任战敏主任律师代理维权事宜。在他们的委托代理下,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发改委对原告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回复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以及公开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的方式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或书面、邮寄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须为申请人申请的、依法应予公开的内容。而此案中,行政机关辩称曾经电话答复,但电话答复的内容不得而知,也无从举证,因此依法行政得不到有效且充分的体现。
而现在该案取得胜诉,不但是当事人知情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是依法行政、阳光行政的进一步加强,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律师从小方面说,是为了尽可能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大方面来说,却是约束行政权力扩大、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存在。因此行政律师所做的每一件行政案件,都是基于为人民服务、为法治献身的宗旨而办事,诉信息公开更是如此。
总之,不要小看诉信息公开的作用与意义,它是为当事人奠定合法合理补偿的基石;是为社会提供公开、透明、阳光、动态信息的前提条件,更是为国家更好约束行政权力而开展的一次次无硝烟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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