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7日,家住南通海安的王春(化名)遭遇了他这一生最黑暗的一天。就在一个小时前,王春眼睁睁地看着自家房子被夷为平地。看着一片废墟,王春瘫坐在地上,颤抖着拨通了报警电话。2分钟后,王春放下电话,扶起了妻儿,在废墟中找了些还能用的家具,搭了个棚子,找人接了电,住在了废墟上。
晚上,王春告诉妻子他要和镇政府打官司,哪怕这官司打到最高法院他也要打。妻子告诉王春,你做什么都支持你。王春在当地找了好多律师,只要听到他说是协议搬迁项目,已经签完协议,得到统一的回答就是“帮不了你”。
为了打官司,王春不仅学起了《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跟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学会了在网上查相关案例。一次检索案例时,王春发现北京一家律所有类似胜诉案例,王春立马联系,要求找办理那个案件的律师。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王春如愿找到了代理律师。
听完王春的讲述,律师发现案子虽然棘手,但并不是没有突破点。
一、协议搬迁本身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此次镇政府与王春签订搬迁协议,实施房屋拆除的行为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即XX镇项目建设的需要。因此,协议搬迁仍应当符合房屋、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精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协议搬迁中,即使王春和征收方签订了搬迁协议,也不代表征收方就可以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况且,王春在签订协议时,既没有选择安置方式,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拆除过程中他还多次报警阻止拆除。很明显,王春在未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拒绝交付房屋或拆除房屋。
二、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协议履行,在王春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前提下,搬迁人也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自己强制拆除。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规则。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从王春提供的材料看,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对房屋的征收拆迁应当依法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而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有对私人所有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职责,除非征收双方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执行条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王春与征收方签订的《搬迁协议》中,双方并未约定强制执行条款。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即使王春和征收方签过搬迁协议,但镇政府在未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强拆依然违法。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听完律师的分析,王春信心十足。最终,此案开庭后被法院依法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王春房屋的行为违法。
写在文末:
协议搬迁并不意味搬迁人可以为所欲为,尤其是因社会公益实施的项目建设,虽是协议搬迁,但依然要符合符合房屋、土地征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其次,搬迁协议还要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到类似案例,思维不能局限在某一点,换种方式考虑问题,或许会找到新的突破点。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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