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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解读征地政策之江苏篇 信息公开——民可使知之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3-26 17:56 阅读:关键词:冠领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2019年5月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扩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以进一步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城市建设领域,公众对征地信息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征地信息公开在新形势下也必须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理念和新方式。基于此,各地开始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征地矛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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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在2019年7月就开始加强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内容,主动公开的内容更清晰、依申请公开的内容更规范、公开渠道更多样。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方面:

  1.加征收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补偿资金等信息的主动公开。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片价)、安置补助费、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补偿数额等;

  2.加征收地批准文件的主动公开主要是国务院、省和地方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履行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文件,“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以及批准实施后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

  3.加征收地相关政策法规的主动公开。特别是征地时涉及的补偿标准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法规还应着力加强解读,深入浅出地解释和提炼政策要点,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生活中,部分地区在征收拆迁时,对于征收相关的文件要么不公开,要么公开一部分,导致被征收人在面临征收时还处于糊涂状态,不知道补偿标准,也不清楚有没有政府批文;还有一些地方公开的文件晦涩难懂,被征收人根本看不明白,也没有人给他们解释。这种形式的信息公开作用微乎其微,甚至会起反作用,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的改进会让信息公开的内容更深入民心,更容易被群众接受,也更有利于地方征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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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

  1.明确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将不便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依法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勘测定界图,以及其他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2.明确信息公开答复期限。对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申请人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予以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3.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对不予公开的征地信息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由于生活中,存在申请信息公开时回复时间长,和申请公开时被要求多次补正材料的现象,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上述规定,可以减少类似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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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渠道方面:

  1.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及时更新征地相关信息,加征收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际中,存在部分地方政府网站的征地信息是好几年前的,网站信息公开页面甚至打开都是乱码的现象。此举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2.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3.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定期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接受群众咨询,倾听群众呼声。此举能避免群众不知道去哪申请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渠道少群众找不到的窘境,还有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因为司法实践中很多征地案件,矛盾产生的原因在于群众觉得有不满无处倾诉,得不到尊重和理解。

  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征地案件的经验,现在江苏省信息公开工作较以前更民主、更科学,明确并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而且对专业的政策法规法规的解读,不仅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更会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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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的征地拆迁中,很多批准文件和征地相关信息,被征收人看不见,摸不着,向征收工作人员咨询时,多数情况下也是无果而返,信息的不透明会让被征收人有蒙在鼓里的感觉。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的重要基础。试想一下,如果你是一家成员,家里有什么重大决定你都不清楚,你是什么心情。现在各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也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打下坚实基础。

  以往征地案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案子有很多,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和信息公开工作的进一步推进、改革,部分地区的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已有下降趋势。相信在中央和地方的深化改革下,信息公开工作最终会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撰稿:冯  昱
类型:A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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