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标准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日政发〔2015〕8号)有关规定,拆除一处合法规划五间正房补偿总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安置楼房。
其他类型住宅房屋,除住宅以外的其他合法房屋,村集体物业、地下设施以及其他方面的补偿政策,以各街道为单位统筹考虑历史因素、各村(社区)实际拟定指导性意见,由各片区参照执行。
在全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各街道原则上执行同一补偿安置标准,不同片区根据区位适当区别,同一改造片区内的村(社区)使用一个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村(社区)改造时,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口,结合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分户安置的标准条件,妥善解决分户安置有关问题。城中村改造片区内除住宅以外的其他合法房屋,原则上一并纳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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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方式
城中村改造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由城中村居民自愿选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的补偿金额根据应安置楼房面积,参照同等区位、同等性质楼房价格进行测算,或由所在街道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应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认定。
货币化安置包括利用存量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是指城中村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服务平台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或在房地产市场中自主选购存量商品住房(已取得销售许可,包括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但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或购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代建回购、政府采购等方式筹集的定向安置房源。
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将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资金支付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由支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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