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通国脉千秋稳,律顺民心九域兴”。公权力的行使,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依法运行可以造福人民,违法行使则可能损害公民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很多被拆迁户并不明白,我好好的房子为什么会被定义为棚户区呢?由此对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补偿相关事宜以及之后的生活担忧。下面就对此进行简单解析:
一、 棚户区定义
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城中村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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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不能低于周边市场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近年来,无论是何种改造或征收,补偿不合理也已是一个常见问题,征收方为了达到征收的目的,压缩拆迁成本,往往会故意压低被拆迁人的补偿。但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而且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的,不得低于拆一补一。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再做任何减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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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为原则
城中村房屋拆迁具有城市和农村的双重特征。城中村房屋建筑占有的土地性质虽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却很高。在改造过程中,如果是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成本价给予被拆迁人补偿,那补偿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且很有可能会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这是违背拆迁补偿原则的。
关于城中村拆迁补偿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司法解释,城中村房子拆迁,如果是货币补偿方式,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争取不得低于同地段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通俗的来讲,就是地段一样,房子结构、年限差不多的房子的市场价格。
这里,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拆迁协议补偿不合理,低于同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对产权置换少于“拆一还一”不满意,或者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过低,将会影响自己原有的居住、生活水平时,请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团队,依法维权。
撰稿:周 妮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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