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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团队解说;房屋征收被拆迁方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20 18:17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在涉及征地拆迁或征收房屋的法律咨询当中,经常有咨询者问及我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为了解答大家的疑问,冠领拆迁律师团队通过多年的经验整理分析,详情如下

任战敏

一、征收补偿协议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1、征收补偿方式

  2、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或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周旭亮律师

二、我该和谁签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当地城乡建设委员会,也可是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也可以是为了征收而专门成立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等等。

三、征收人拒不履行怎么办?

  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承担违约责任。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拆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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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怎么办?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复议或提起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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