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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时,该如何做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费?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8-19 13:59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截至2012年9月,我国有超过1200万户居民居住在棚户区中。有些棚户区房屋破旧拥挤,厨卫设施不全,有的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政府开始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其初衷是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是一项民生工程。但是,在实践中,反而出现了一些拆迁户得不到合理补偿,降低了生活标准的现象。冠领拆迁律师团队提醒拆迁户;只有了解了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被拆迁人,我们才能拿到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自己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标准。

周旭亮律师

什么是棚户区?

  根据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办、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要求,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棚户区拆迁与其他房屋拆迁有何不同?

  棚户区拆迁和其他房屋的拆迁,本质上都是属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的征收。但是,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在拆迁补偿政策上有更多的倾斜,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也就是说,应当更加尊重被拆迁人的意愿。同时,Z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中也要求,尊重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通知》中也体现了这一精神。

棚户区拆迁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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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从棚户区的概念来看,棚户区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此,Z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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