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就由冠领拆迁律师团队详细分析吧。
一、批前程序
1. 确定征地位置范围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用地来确定征地块。
2. 发布征地预通告
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报批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范围内发布公告。
3. 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4.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制作调查表。
5. 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织完善有关用地报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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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后程序
1. 征地方案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征收土地的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2.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
4. 土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5. 实施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支付各项费用并落实安置保障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权利人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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