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县八达岭镇小丁家的土地要被征收了,在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时,小丁与工作人员产生了争执。因为小丁家院里有一间临时搭建的小仓库,小丁认为应该算入补偿范围中,而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临时仓库在修建时经过批准且未超期限,但仍是临时建筑,故而不能够获得补偿。那么他们谁对谁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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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9条以及第24条的规定,被征收的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相符合的,除了违法建筑以外,应以实际为准。在实际判断中,应当具体考察临时建筑的建设时间来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安置,这分三种情况:(1)发布征地公告时,已经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经建造完毕的,对新房给予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2)发布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3)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既然小丁家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理应是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
此外,关于这一问题,其他地方也出台了类似的相关规定,比如,上海市政府2011年就颁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规定指出:(1)未超过批准其西那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2)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广西南宁市2013年公布的《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23条也提到,被拆迁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其补偿金额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房屋重置价格x剩余期限÷批准使用期限。
在宅基地上加盖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
江湾村老李家有个宝贝儿子,Z近经媒人撮合准备成婚。由于村里人多地少,很难再批出宅基地,老李就想了个办法,在自家的平房上再加盖一层,让儿子儿媳住二层,两全其美。新房正在修建时,乡亲们中便有议论说村里土地可能被征用,据说补偿标准还不低,能够发一笔小财。听闻此消息的老李既高兴又困惑,高兴的是补偿不少,但是他以前听说其他村之前有人为了多得补偿款,在征地前加盖房屋后却被认为非法,所以很疑惑自己家这刚刚加盖的房子是不是也能正常地获得补偿。
确认宅基地上加盖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的前提,是确定房屋加盖的部分是不是经过审批,是不是合法,如果是合法建筑当然应该补偿,而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就无法得到补偿了。
就北京市而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因此,建房除村委会出具证明外,还应经过政府批准,否则将视为违法建筑。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建房手续是想要获得补偿所必需的,如果老李加盖的房屋事先经过了依法批准,那么加盖的部分无疑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否则的话,就只能算是违法建筑,Z后予以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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