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在我国可以实施征地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只有国家或者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才能够依照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如市、县级人民政府。冠领拆迁律师提醒您;除了国家之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具备征地权。所以,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没有征地权的。
当然,在具体执行征收工作的过程中,市、县政府可以委托国土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一起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以长春市的情况为例,2012年颁布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就指出:(1)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2)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3)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也在征收工作中负有相应的职责。
我们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有一些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土地征收。比如,有些村集体组织以征地的名义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出租,用来建设房屋或者搭建其他建筑,然后获取相应的收益。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国家或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来征收土地,这种情况不能够算是法律许可的征地行为。
征地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现在让我们以厦门市的情况为例来说明,该市2011年公布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规定的第4条指出,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工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电力公司建设西湖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进行了公告。在这一案例中,征地的实施机关,就是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县的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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