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个长时间的拉锯战。从开始下达拆迁通告,到Z后落实,期间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中,拆迁方会千方百计的想办法动员大家拆迁,Z常见的就是口头应允诱人的条件。有些被拆迁人经不住画大饼的诱惑,就按照拆迁方的要求搬离了。离后再找拆迁方去落实当初的承诺,拆迁方就会翻脸不认人。此时,被拆迁人无处说理。所以,口头拆迁协议,你敢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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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合同,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等书面载体形式达成的协议。口头形式协议,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等方式达成的协议。书面合同一般用于各种合同、协议的签订,而口头合同一般用于日常生活中,比如在菜市场买菜等。书面合同因其有书面载体可以证明合同内容,在引起争议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于重要的协商内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否能够采用口头形式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D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就征收补偿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房屋征收时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如果房屋征收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能够达成协议,应当订立书面的补偿协议,否则该协议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法发生相应的效力。而且征收、拆迁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仅以口头形式定力的协议很难保证权益的实现,因此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协议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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