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以往的法律制度,对农村土地利益开发和保护方面的规定不足,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随着国家农村工作的深入调研,新的《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从根本上改善了上述的各种问题,农民的社会财富必然迎来上涨和更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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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部关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你一定要了解一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这是新法的最大的亮点!一举改变了原有的土地结构,我们农村的建设用地不用再经过变更国有用地就直接可以进入市场,以后我们农村的建设用地也和国有一样同权同价了。这样不仅盘活了农村的闲置土地,更重要是让村集体成员享受到了土地的直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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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情形,限制政府随意征收。
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45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明确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4项、第5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5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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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村民的征地补偿增加保障!
农村村民的征地补偿增加保障!
农村村民的征地补偿增加保障!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新《土地管理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土地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编辑:侯学飞
撰稿:刘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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