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过程中一般会出现“拆迁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于两个“公告”的性质不同,其可诉性也是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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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告”一般是指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实质上仅仅是人民政府就某项区域性建设决定,从形式上和内容上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具有可诉性的,所以这种“拆迁公告”也就不具有可诉性。被征收人对此不服的,可以通过监督行政行为的方式需求权利保护,如向权力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作出公告的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反映,由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公告作出机关作出改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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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其他内容。由于它有一部分是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示和宣传内容,所以对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征收公告的内容是什么,因为其内容决定其性质,而不仅是着眼于其形式。比如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只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或者将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给被征收人,它们本身并不会影响被征收人的实质权利,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种公告就不具有可诉性。但是其中涉及的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是对征收补偿事项作出的处分,必然会处分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其他内容,属于不确定的,其具体内容包括什么,需要以后的法律去填补。从以往的实践看,一般包括某些限制性措施,如不得新建、扩建、加建、抢建房屋,停止房屋的装修、买卖、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对于这些含有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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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公告”,是否可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只是告知某个区域待拆迁的行政公文,这种“拆迁公告”一般不具有可诉性。如果是会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会产生实质影响的房屋补偿方案的公告和其他内容,一般是可以起诉的。
编辑:侯学飞
撰稿:冯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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