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可以随意借钱,你知道企业之间可以随意借钱吗?在现实中,企业之间一个不小心出借资金很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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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本罪打击的行为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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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企业间因生产经营拆借资金受司法保护,几十年来,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改革开放、特别是1993年之后,借贷的主体逐渐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发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然而,我国法律此前一直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认定企业间借贷无效,这一规定显然已不适用于当前经济形势。《民间借贷规定》提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从定义上便放开了对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不过,《民间借贷规定》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是给予有条件的认可: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然而允许企业之间融资并非放任自流,“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应当说,解禁并非完全放开。”正常的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但不能以此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这种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为此,《民间借贷规定》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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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企业在向企业借钱时,冠领律所提醒您一定要注意出借资金的来源,不要把贷款借出去,若触犯刑法,判刑入狱,就得不偿失了,因为自由是无价的。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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