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不少危房,很多时候就会涉及到以“拆危”代拆迁规避征收程序的问题,那么此种做法是否合理,当地政府能否以此规避征收程序呢?接下来结合某高院的判决来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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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在甘肃省兰州市拥有合法的房屋一处(面积1000平方米),后因“某湿地修复项目”被征收,在没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续情况下,2017年12月某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以暴力的形式拆迁原告的合法房屋,此拆迁行为,不仅对原告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更是对法律规定的藐视。而此前,关于房屋拆迁之事原告并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告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多个紧急政策的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作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依法保障拆迁工作的合法有序的进行。被告之拆迁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更是置法律规定于不顾。
裁判结果 一审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某区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违反《行政法》的规定,程序违法,判决确认某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违法。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本案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是某社区居委会,其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其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该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向宋某送达,宋某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该《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城关区政府拆除宋某房屋合法的证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行政法》的规定,城关区政府实施的拆迁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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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以紧急避险为名实施的拆迁被征收房屋的典型案件。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在被征收人未获得合法补偿的情况下,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使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应以被征收房屋系危房为由,以紧急避险为名,规避征收程序,实施拆迁,这样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也不符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理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不能规避法定程序,恣意或者变相寻找理由拆迁房屋代替行政征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利。
撰稿:陈淑红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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