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有很多政策和规定,而老百姓们比较熟悉的一个词叫作“拆一还一”。事实上这个词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表述,但却是一个形象的对拆迁补偿基本原则、标准的解读,即拆迁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应是“拆你一套房,补你一套房”,借多少钱要还多少钱。
那么,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之上,被征收人毕竟还希望通过征收的实施来改善自己未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这也是完全符合拆迁政策的设立初衷的。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之上,被征收人还能依法拿到更多的补偿安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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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一还一是拆迁基础,不得打折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19条则进一步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这个“类似房地产”,是在评估中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房屋的区位、面积、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情况下确定的市场比较对象,具有相当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实践中,仍有许多地方的最终补偿结果难以实现损失的填平,被征收人经过一番折腾后非但没有被“拆富”,反而可能面临越拆越困难、贫穷的窘境,这里面是一定有违法的征收行为存在。
最后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所谓“拆一还一”虽是基础,但在相关条件具备、维权运作得当的情况下,适度提升补偿结果是完全可能实现的。而对于集体地上的房屋拆迁,则完全有可能依据一些制度改革政策拿到更多的补偿安置,尤其是反映在对于人头的安置上。譬如在江苏无锡拆迁项目中,冠领律师介入维权后,由原来政府只补偿一套房的基础上,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三套房的成功案例,可以说这是对“拆一还一”这一标准的反映。
撰稿:陈淑红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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