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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几个重要的维权时间点别错过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12 14:50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征地拆迁维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把握正确维权时机,是有效维权的前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抓好征地拆迁中的这几个重要时间点,维权才能有章可循。

征地拆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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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

  征收补偿方案是给予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若补偿标准过低,被征迁人对补偿方案不服的,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提出自己的想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

  征收决定是对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决定。若我们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若先选择复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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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有异议的

  房屋价值评估是补偿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做出解释和说明。因此,若我们对评估报告有任何疑问,都要及时地提出来。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收到复核评估后,若对复核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即便我们对补偿不满意,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仍然可以依照程序作出补偿决定,一步一步,最后拆迁我们的房屋。因此,我们若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不要置之不理也不要坐以待毙,要在法定的时间内复议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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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征地拆迁中,时间就是利益,怠于维权,意味着丧失利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您,万不可因为犹豫不决或固执己见而错过最佳维权期限,这时候即便找到专业的拆迁律师也会使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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