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接到各种情况的求助电话,比如湖北的张某和陕西的李某都说他的房子被拆迁了,想知道怎么维权。但是通过沟通知道,张某因补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未签协议,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什么文件公示,某天下班回来房子已经被拆掉了;而李某收到过对方的通知和相关文件,签过同意拆除的政府文件,只是在他不知道的时候被拆的。
面对这两种情况,大家可能就会问了,哪些拆迁属于非法行为呢?今天我们就帮大家答疑解惑,同时也会告诉大家面对非法拆迁,我们应该如何合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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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拆迁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具备合法性,需要有法律依据,并且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说到拆迁,我们脑海中首先想到的是违法拆迁,关于拆迁分两种,第一种合法拆迁,第二种违法拆迁。因此我们要理解两种拆迁的意义,合法拆迁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行为,反之则属于违法拆迁。
依据《行政法》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执行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60天内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迁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迁。
因此,拆迁人在无合法手续或者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的行为一般属于非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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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非法拆迁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向上级部门进行投诉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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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司法程序房屋被拆迁,在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是严重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被拆迁人在房屋未被拆迁前,应有相应的保护自己财产权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可以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另一方面,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自行救济或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前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依法维权,一旦房屋被拆迁和偷拆,完全有权运用《行政赔偿法》赋予的权利,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撰稿:龙艳艳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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