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经常因房屋征收部门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的征收补偿协议而搁置下来,迫于征收进程的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多次与被征收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通常会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什么是行政复议?什么是行政诉讼?不提复议也不想起诉会有什么后果?下文为您解答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该怎样维权。
征收补偿决定救济途经一:提起行政复议
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可以申请复议。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征收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复查该具体征收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征收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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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救济途经二: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启动需要有适格的当事人,明确的诉求,在法院的管辖范围。被征收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征收补偿决定中涉及到的补偿分配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如果对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行政诉讼;征收补偿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是适格当事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不得以自己不是实际征收部门拒绝参加诉讼;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与人民政府继续协商补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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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要仔细阅读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确定是否对补偿决定里的补偿方案有异议。如果对决定不服,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否则司法拆迁一旦启动,再请律师维权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建议房屋被征收人收到行政补偿决定时,马上与专业的拆迁律师沟通,尽早制定维权方案,避免自己的房产被司法拆迁。
撰稿:李文新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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