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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评估实体问题浅谈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21 16:46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中国人讲究安身立命,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房屋拆建就成了日常可见的现象。又辅之房屋价值较大,其中的法律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就成为了非常焦点的问题,本文从实体问题入手进行解析,给被征收人维权一些指导建议。
  对于整个评估活动进行描述也就是:对于评估对象的价值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判断,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评估对象要依据科学的评估办法。这也就涉及到三个实体问题:评估对象、评估机构、评估方法。

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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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条,“评估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评估价值和测算的市场价格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也就是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由于各地地理风貌、建设习惯等等差异造成在实务中情况比较复杂。

  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关于评估机构要注意两点。

  一是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实践中,拆迁方不让被拆迁人选定,直接“硬塞”评估机构的做法,是明显不合法的。

  二是关于评估机构的资质。在拆迁中对我们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需要具有资质,估价人员同样具有资质证明。如果评估机构根本没有取得法定资质,那么作出的评估报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到被征收房屋现场逐户进行实地查勘,核对评估对象状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并妥善保管。”也就要求估价人员必须到被征收房屋现场,亲身勘察状况,核对登记信息。

  若在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上三个方面有与法不符的,应当依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冠领律所温馨提醒当事人,尊重法律,了解法律。遇到对自己权利产生妨害的行为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造成无法挽回后果。遇到问题及时找律师,凭借律师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工作经验,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撰稿:李银磊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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