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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起,被征收土地的您该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1-27 14:28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在现有土地征收模式下,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维权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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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是公开征地项目的审批情况,获得项目征地批复,从而为下一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查处或协商谈判做准备。

  第二、对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征地批复属于影响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必须先申请省级政府进行复议,不服复议结果的再提起诉讼或申请国务院裁决,其中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早在2012年就曾通过国务院撤销了山东省政府关于征地批复的复议决定)

  第三、对征收补偿标准的争议申请裁决。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土地征收审批的相关规定,能够进行裁决的政府只有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第四、复议、诉讼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在就补偿事宜争执不下,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制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决定属于可以复议可以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征收补偿程序的前置。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部门只有在与大部分被征收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才可以向上级有审批权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这一规定不仅极大地改变了我国现有土地征收的模式,也将对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收人的维权途径产生以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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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机和内容发生变化。由于土地征收过程中补偿协议签约前置,在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补偿事宜的阶段,征收部门还没有向上级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的申请,也就不存在征地相关批文,此时申请公开征地相关审批文件将没有意义。只有到了征收范围内已经开始施工建设,或是征收部门下发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时,才必须需要征地批文,没有获得批文的才可以提出查处违法征地、用地的申请,所以对征地相关审批文件的信息公开将延后到这个阶段。另一方面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政府在拟征地期间需要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的公告、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这其中涉及的文件将成为补偿协商阶段政府信息公开新的对象。

  第二、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申请复议的途径仍然可以进行。获知征地批复的方式仍然是通过政府主动公开或者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是,由于征收补偿前置和征地批复获取时间的延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很可能出现在获知征地批复后很快就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或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才获知征地批复的情况。也就意味着征地批复的复议、诉讼期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复议、诉讼期会相互交织,为了避免错失二者任一项的维权时机,就需要同时启动这两个维权途径。

  第三、对征收补偿标准的争议或将不可申请裁决。对征收补偿标准的争议协调不成可以申请裁决的程序规定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其程序基础是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地方政府需要先提交包括“一书四方案”在内的征收土地申请,才能正式开启补偿安置工作。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就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既然有审批权的政府审批通过了相关征地申请,就意味着其了解相关征地情况,认可相关征收补偿标准,自然也就可以而且应当作为征收补偿标准的裁决机关。但是,新《土地管理法》将补偿方案的制定、补偿纠纷的解决划定在了市县级政府范围内。个别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法定的30天公告期内向市县级政府提出,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修改。基于此,笔者预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中将会取消对补偿标准的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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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复议、诉讼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途径保持不变。在新《土地管理法》中,责令交出土地程序作为征收土地的最后一步得到保留。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程序的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协议,作为“个别确实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随征收土地申请文件一同上报至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通过征地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而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审查将会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大幅度提升征地补偿标准的同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还对征收土地的程序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征收土地过程中的维权途径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需要广大被征收老百姓紧密关注国家法律变化,根据法律修改,转变维权方式,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切身权益。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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