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通知书》作为具体的政府行政行为,本是为了更好的规划当地的城区建设,限制公民不合法的占用公共空间。但是在拆迁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通过“拆违代拆迁”的方式减少或不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北京顺义的张先生诉天津市某镇政府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案件就是“拆违代拆迁”的一个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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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6日,天津市某镇政府作出蓟西行限字(2019)第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张先生于2009年7月在当地进行的养猪场建筑行为违反了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限张先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退出违法用地。如逾期不拆,镇政府将依法拆迁,后果自负。
张先生本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早年间在经过天津市村镇两级组织的同意下占用了当地的部分土地,签署了承包合同并办理了猪场配套设施准建证,合法建设并经营一个生猪养殖生态园,拥有自己的经营字号,也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因此他不服当地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维权。
【开庭结果】
经过冠领律师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巧妙辩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未载明所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未告知张先生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张贴送达通知书的方式也不合法。法院确定镇政府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蓟西行限字(2019)第001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由镇政府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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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提示】
此案存在明显的“拆违代拆迁”的问题。张先生的各项证件手续齐全,不符合任何违法建筑的条件,当地政府执意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而且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足见其行政目的不当,以拆违为手段、以拆迁为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甚至剥夺张先生的合法拆迁补偿权。因此,被拆迁人在收到政府发布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千万不要默默承受,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寻求律师的帮助。
撰稿:李文新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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