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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法建筑被拆迁,起诉期限过后仍可获得司法救济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09 13:58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很多被征收人都有一个疑惑,当自己的合法建筑被违法拆迁后,由于自身不了解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致使错过了针对拆迁违法行为的起诉期限;或者是被拆迁后一直积极与征收部门协商,但协商长时间无果反而拖过了起诉期限,这时候房屋的补偿问题就没有办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吗?房子真的就白拆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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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其要旨,第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有权征收集体土地和私人财产;第二,就是征收必须给与补偿。征收是国家的权力,补偿是国家的义务。《宪法》作为国家纲领性的法律,目前尚不能直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是在《宪法》指导下,一些下位的法律对此亦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一十七条就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都对此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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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征收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毫无疑问的。补偿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也是被征收人的权利。那么问题在于,当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经由于拆迁而不复存在,被征收人还有获取补偿的权利吗?

  从现行法律程序上来讲,国有土地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集体土地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在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的裁决。市、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裁决,或者被征收人不认可市、县政府作出的补偿裁决,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在这个程序中,申请市、县进行政府裁决的前提只有被征收人对征收人给与的补偿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并没有说以被征收人的财产仍然存在为前提。所以即使房屋已经被征收部门违法拆除,仍有权提出补偿的申请。

  另外被征收人申请裁决本身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有时效限制,只要补偿事宜没有解决,都可以申请裁决。只有到了提交裁决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市、县政府作出或者不做出补偿裁决,才正式开始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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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下的司法实践也认可了这种做法。

  比如在金某诉沈阳市某区政府征收补偿一案中,2013年6月5日被告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随后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于金某与该区政府就征收补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2014年11月区政府在未与金某达成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拆迁了金某的合法房屋。2017年金某在申请区政府进行补偿裁决无果的情况下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直接通过判决确定了区政府应承担的征收补偿数额。从2014年11月到2017年,即使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诉期限可以延长到2年的规定,也已经过了起诉拆迁违法的期限。

  这份判决金某和区政府同时提起上诉,区政府也提出了金某所提诉求应当属于行政赔偿范畴的观点,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决。此案随后又申请了最高法院再审,最终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不论是否被拆迁,不论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争执了多久,凡是征收个人财产的最终都要进行补偿。这符合我们的基本正义观念,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一些时候,我们受遭遇违法拆迁就只能起诉拆迁违法思路局限,以为合法建筑被违法拆迁,过了起诉拆迁违法的期限后就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是对法律的误读。

  广大读者朋友如果正遇到这种情形,可以尽快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具体的维权方法。

 

撰稿:马佳斌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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