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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裁判观点:违法拆迁的行政赔偿应当全面赔偿、充分赔偿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09 13:59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

  在司法程序中,拆迁被法院确认违法只是被拆迁人维权的第一步,下一步行政赔偿才是被拆迁人最为关心,也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最相关的。如果在行政赔偿阶段,最终法院判令赔偿的数额与之前征收部门给予的条件差别不大,甚至更低,那么司法程序对征收部门违法拆迁的行为将没有任何警戒意义,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有力保护。近日,山东省高院在一份判决中表达的裁判观点很好地阐释了违法拆迁的行政赔偿应当赔什么,怎么赔。下面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高院的精彩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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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就违法拆迁行政赔偿而言,如果没有违法拆迁行为的介入,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对上述“直接损失”之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拆迁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如此才符合行政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二、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据此,支付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均是行政赔偿的赔偿方式。如果房屋系因城中村改造而被拆除,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可能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赔偿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同时,从切实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益和补偿权益的角度出发,如果被拆迁人未获得安置,行政机关还有提供拆迁安置房的义务,以保障被拆迁人的赔偿方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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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拆迁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面对违法拆迁,行政机关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秉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首先,要区分违法拆迁发生的背景,是城中村改造还是集体土地征收,抑或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同的情形涉及的赔偿标准并不相同。其次,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不应低于其原应得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再次,要兼顾其他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被拆迁人自房屋被拆迁后多年来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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