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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断水断电的逼迁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2-11 17:55 阅读:关键词:拆迁律师事务所

  征地拆迁中,相关部门为推进征地拆迁进度,有时会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这种方式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么拆迁时断水断电的逼迁行为违反哪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依靠哪些法律条文维权,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下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为您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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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首先要清楚的是,不论是征收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要遵循严格的征收程序,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采用断水断电的形式,这些在法律条文上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第四条规定,…… 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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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我们更要清楚一点,我们与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公司是有合同的,双方是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相对人进行供水、供电、供气等是供水公司、供电局和燃气公司的合同义务。当拆迁部门无理由的突然中断我们的水电的,首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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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内容即为征地拆迁时断水断电违反的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断水断电逼迁的情况,可以利用以上法律条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曾超超
编辑:侯学飞
审稿:段主编
法务:刘东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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